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 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設施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