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制定依據

1. 學校衛生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現行法規)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
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2.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2年09月02日 (現行法規)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設施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