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選聘
  適當人士擔任。
  前二項人員專任或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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