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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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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資遣退養金給與標準)
司法官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資遣者,除依法給與資遣費外 ,並比照前條之規定,發給一次退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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