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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七條
司法院大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法官於退職、退休或資 遣時,準用本辦法給與退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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