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接獲司法院有關法官遴選委員會律師代表之票選通知後,應於七日內 轉知各地方律師公會及本會全體理監事;各地方律師公會得於本會所訂期 限內各推薦三人以下之候選人;本會理監事亦得於同一期限內以四人以上 之連署而推薦一候選人。候選人總額未達九人者,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推 舉適當人選補足之。 前項理監事之推薦,重複連署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