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會接獲司法院有關法官遴選委員會律師代表之票選通知後,應於七日內
轉知各地方律師公會及本會全體理監事;各地方律師公會得於本會所訂期
限內各推薦三人以下之候選人;本會理監事亦得於同一期限內以四人以上
之連署而推薦一候選人。候選人總額未達九人者,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推
舉適當人選補足之。
前項理監事之推薦,重複連署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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