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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具保人及受責付人之限制)
出具保證書之人,如為該管區域內之商舖,其登記之資本額應在指定之 保證金額以上,但其實際資產多於登記之資本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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