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具保願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而免提出保證書時,如係以有價證券以代保
  證金之繳納者,其繳納之有價證券,應按時價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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