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75
人,瀏覽人次:
82906561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稽核登記卡之設置)
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或殷實之人)稽核登記卡(格式如附件六)以 備隨時稽查。如發現有經常為人在法院或檢察署具保情事應報告檢察官 ,拒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法情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