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或殷實之人)稽核登記卡(格式如附件六)以
  備隨時稽查。如發現有經常為人在法院或檢察署具保情事應報告檢察官
  ,拒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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