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辦理程序單分由左列人員記載: 一、日期至檢察官命具保責付之時間(採二十四小時制)各欄,由紀錄 書記官或法警長記載。 二、分配法警查保時間欄,由法警長記載。 三、法警查保完畢時間欄,由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四、被告保外時間欄,由候保室值勤法警或查保法警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 五、檢察官批保時間欄及書記官交付釋票時間等欄,由書記官記載。( 看守所收受釋票時間,可依據釋票登記簿上看守所簽收人員之簽收 時間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