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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具保登記簿)
法警室應備置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按日將具保責付被告之案號、案由 、姓名登載,報經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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