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85條及法務部99
    年10月01日法矯字第0990902391號函,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飲食
    及物品。

二、送入飲食、必需物品,請於本所接見室索取寄入物品三聯單,詳實填
    妥相關資料。

三、辦理接見送入飲食物品時,請勿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

四、受理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食物以熟食及水果為主,每次不得超過二公斤為限。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
          不許送入,例如:含有中藥、酒精成分或未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變質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列舉說明如下: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
            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
            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
            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
            食用之飲食。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
            經告知檢查方式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
            送入。
          9.眼鏡、柺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
            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入包裹方式寄入。

五、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裡原則。

六、本注意事項陳核後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