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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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制定依據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現行法規)
2. 羈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限制
  之:
  一、飲食:以食品罐頭、糖糕餅、菜餚水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
            許送入。
  二、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
                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
                、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
                ,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
                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
                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亦
                不許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