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獎狀頒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特依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75 條第 3  款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 38 條之規定,爰訂立本要點。

二、作業成績優良獎狀頒發標準分為視同作業、委託加工作業、自營作業
    及承攬僱工作業三類:
  (一)第一類:營繕組、水電組、內環保組、內園藝組、外環保組、炊
        場、合作社、社服隊、搬運組等視同作業之單位,其作業獎狀每
        半年度提報一次,由單位主管及單位作業導師,就作業表現優良
        且有本要點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共同擬定獎勵人選提出。
  (二)第二類:忠一工、忠二工、孝一工、孝二工、孝三工、仁一工、
        仁二工、愛一工、愛二工、愛三工、義一工、義二工、女監等有
        從事委託加工作業之單位,其作業成績每半年統計一次,分為 1
        ~6 月及 7~12  月等兩次。各工場每半年之作業勞作金總額較
        去年同期之作業勞作金總額成長達百分之六以上者,就作業表現
        優良且有本要點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共同擬定獎勵人選提出
        。
  (三)第三類:信一工、信二工、仁一工、仁二工、和一工、內農藝、
        外農藝、外役僱工等從事自營作業及承攬僱工之單位,其作業獎
        狀每半年度提報一次,由單位主管及單位作業導師就作業表現優
        良且有本要點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共同擬定獎勵人選提出。

三、受獎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並於 6個
    月內無違規紀錄,且最近作業成績連續 6  個月保持 4  分者。

四、各單位應於每年 6  月 25 日及 12 月 25 日以前,由單位主管及作
    業導師共同擬定獎勵人選,填具作業優良獎狀頒發提報單,由該管教
    小組會議初審通過,經作業科彙整,送獎狀審核小組審核,並陳奉核
    定,提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再由作業科統籌名冊,簽核造發。

五、收容人作業優良且具顯著優良事蹟如下: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
        特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
        用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
        成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