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特依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75 條第 3 款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 38 條之規定,爰訂立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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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成績優良獎狀頒發標準分為視同作業、委託加工作業、自營作業
及承攬僱工作業三類:
(一)第一類:營繕組、水電組、內環保組、內園藝組、外環保組、炊
場、合作社、社服隊、搬運組等視同作業之單位,其作業獎狀每
半年度提報一次,由單位主管及單位作業導師,就作業表現優良
且有本要點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共同擬定獎勵人選提出。
(二)第二類:忠一工、忠二工、孝一工、孝二工、孝三工、仁一工、
仁二工、愛一工、愛二工、愛三工、義一工、義二工、女監等有
從事委託加工作業之單位,其作業成績每半年統計一次,分為 1
~6 月及 7~12 月等兩次。各工場每半年之作業勞作金總額較
去年同期之作業勞作金總額成長達百分之六以上者,就作業表現
優良且有本要點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共同擬定獎勵人選提出
。
(三)第三類:信一工、信二工、仁一工、仁二工、和一工、內農藝、
外農藝、外役僱工等從事自營作業及承攬僱工之單位,其作業獎
狀每半年度提報一次,由單位主管及單位作業導師就作業表現優
良且有本要點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共同擬定獎勵人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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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獎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並於 6個
月內無違規紀錄,且最近作業成績連續 6 個月保持 4 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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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應於每年 6 月 25 日及 12 月 25 日以前,由單位主管及作
業導師共同擬定獎勵人選,填具作業優良獎狀頒發提報單,由該管教
小組會議初審通過,經作業科彙整,送獎狀審核小組審核,並陳奉核
定,提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再由作業科統籌名冊,簽核造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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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人作業優良且具顯著優良事蹟如下: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
特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
用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
成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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