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獎狀頒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臺灣澎湖監獄澎監作字第0960800062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增訂第5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作業成績優良獎狀頒發標準分為視同作業、委託加工作業、自營作業
    及承攬僱工作業三類:
  (一)第一類:營繕組、水電組、內環保組、內園藝組、外環保組、炊
        場、合作社、社服隊、搬運組等視同作業之單位,其作業獎狀每
        半年度提報一次,由單位主管及單位作業導師,就作業表現優良
        且有本要點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共同擬定獎勵人選提出。
  (二)第二類:忠一工、忠二工、孝一工、孝二工、孝三工、仁一工、
        仁二工、愛一工、愛二工、愛三工、義一工、義二工、女監等有
        從事委託加工作業之單位,其作業成績每半年統計一次,分為 1
        ~6 月及 7~12  月等兩次。各工場每半年之作業勞作金總額較
        去年同期之作業勞作金總額成長達百分之六以上者,就作業表現
        優良且有本要點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共同擬定獎勵人選提出
        。
  (三)第三類:信一工、信二工、仁一工、仁二工、和一工、內農藝、
        外農藝、外役僱工等從事自營作業及承攬僱工之單位,其作業獎
        狀每半年度提報一次,由單位主管及單位作業導師就作業表現優
        良且有本要點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共同擬定獎勵人選提出。

四、各單位應於每年 6  月 25 日及 12 月 25 日以前,由單位主管及作
    業導師共同擬定獎勵人選,填具作業優良獎狀頒發提報單,由該管教
    小組會議初審通過,經作業科彙整,送獎狀審核小組審核,並陳奉核
    定,提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再由作業科統籌名冊,簽核造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