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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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獎狀頒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6日

制定依據

1. 監獄行刑法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1日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八、其他特別獎賞。
  前項特別獎賞者,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
  內同住之獎勵;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受刑人作業採分工制度,並按作業科目及學習進度調換授藝,務使人人習
得完整之技能。
考核受刑人作業技能,以成績定之。其成績達最高分數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得進至另一進度。達最高分數者,得依法酌予獎賞。對於成品有新發明
或有改進意見提出認有採用價值者,亦得予以獎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