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之罰鍰案件,特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審議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移由本部課處罰鍰之案件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派(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其中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又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遇有
    補派(聘)情形者,亦同。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本職異動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精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以提高各機關所屬委員
    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爰於本點第一項明定本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
    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遇有補派(聘)情形者,亦同。以精
    進決策參與環境,並落實本委員會決策參與之性別衡平性。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四、本委員會採不定期方式召開,必要時得邀請移送機關(構)之代表列
    席說明或請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

五、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應報請部長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
    或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七、本委員會審議結果,報請部長核定後依法處理。

八、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部廉政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