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派(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其中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又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遇有
補派(聘)情形者,亦同。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本職異動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精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以提高各機關所屬委員
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爰於本點第一項明定本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
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遇有補派(聘)情形者,亦同。以精
進決策參與環境,並落實本委員會決策參與之性別衡平性。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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