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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第十四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