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貫徹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危
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要點之訂定依據業經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爰配合修正並刪除
「有關」及「事項」等用詞,以符合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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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應依本機關之辦公環境、轄區
治安與災害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發生危安之因素,協調相關單位採
取預防之因應措施;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詳列工作要項、預防措施及
執行分工等事項,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會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
(二)召開安全維護會報:
1.依據行政院頒「安全管理手冊」,有關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
規定,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本機關各業務單位主管參加,
必要時得邀集所屬機關派員參加。
2.安全維護會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主持,負責研議有關危害或破
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政風機構負
責秘書作業,無政風機構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秘書作業。
3.安全維護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4.合署辦公或多數機關鄰接地區,應組設聯合安全維護協調會報
,由階層較高或相互推選之機關負責召集,推動整體安全維護
工作,其組設方式,由召集機關參照前列及研訂之。
(三)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宣導: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實施宣導或
講習,提昇員工安全警覺及應變處置能力。
(四)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演練:協調相關單位,模擬危安狀況,
配合防護團或自衛編組實施演練,提昇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
之應變制變能力。
(五)厲行責任區制:協調相關單位明確建立安全維護責任區制度,賦
予各級單位主管與員工之維護責任,結合全體員工力量,共同維
護機關安全。
(六)強化值勤功能:協調相關單位針對洽公、參訪人員等,訂定門禁
管制規定,要求駐衛警或相關人員確實執行;對重要設施,劃定
禁區,採取隔離措施。協調權責單位對委託辦理保全業務,應隨
時督導及檢測,以強化值勤功能。
(七)充實維護設備:協調相關單位定期檢測防護器材、設備,保持正
常使用狀態,並逐年充實或更新,以強化維護功能。
(八)防處爆裂物:發現可疑爆裂物品,除應即聯繫警察機關處理外,
並迅速陳報機關首長適採因應措施,另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九)蒐報危安預警資料:與有關單位密切聯繫配合,蒐集、掌握有關
危害或破壞預警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處,以發揮政風機構聯防
預警功能。
(十)與警察及消防機關聯繫配合:經常與當地警察及消防機關保持密
切聯繫,俾遇緊急情況時,能獲得迅捷有效支援。
(十一)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依照「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
計畫」,會同相關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
查,發掘缺失,檢討改進,列管追蹤。
(十二)本機關首長安全維護:協調相關單位(人員)對首長住所、辦
公室、會議場所、座車、郵件、包裏等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三)重要貴賓安全維護:上級機關首長及重要貴賓蒞臨時,協調(
助)相關單位(人員)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四)國家元首安全維護:
1.全力蒐報對元首、副元首危害、驚擾、陳情等危安預警資料
。
2.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政風人員對有關單位安全警衛
之要求,應協助配合。
(十五)專案安全維護:各機關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
其他重大集會或施政活動等專案安全維護工作時,應依據機關
特性及任務需求,擬訂專案執行計畫,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協
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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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一般危安狀況:各機關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應陳報機關首長及
協調相關單位處置,另以電話或傳真(輔以電話確認)陳報上級
政風機構。
(二)重大危安狀況:
1.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
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消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
於一小時內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輔以電話確認)通
報上級政風機構及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並儘速書面陳報),另
續報後情。
2.事件結束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將全案發生原因、處理
經過及結果,深入調查、研判、分析、檢討,並提出改進措施
及追究責任等陳報。
(三)危安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三點(一)、(二)之
一般危安狀況通報程序、重大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將面
對危安狀況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
部廉政署。
(四)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
迅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
(五)災害防救狀況:依本要點第三點危安狀況之通報(一)、(二)
通報程序處理。
〔立法理由〕 政風機構對於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除迅即報告機關首長並協助採取
應變作為,並應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其通報方式與媒介為
因應現今通訊科技之發展,且毋須區分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爰修正本
點(二)內之通報方式與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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