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貫徹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危
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要點之訂定依據業經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爰配合修正並刪除
「有關」及「事項」等用詞,以符合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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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一般危安狀況:各機關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應陳報機關首長及
協調相關單位處置,另以電話或傳真(輔以電話確認)陳報上級
政風機構。
(二)重大危安狀況:
1.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
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消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
於一小時內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輔以電話確認)通
報上級政風機構及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並儘速書面陳報),另
續報後情。
2.事件結束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將全案發生原因、處理
經過及結果,深入調查、研判、分析、檢討,並提出改進措施
及追究責任等陳報。
(三)危安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三點(一)、(二)之
一般危安狀況通報程序、重大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將面
對危安狀況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
部廉政署。
(四)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
迅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
(五)災害防救狀況:依本要點第三點危安狀況之通報(一)、(二)
通報程序處理。
〔立法理由〕 政風機構對於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除迅即報告機關首長並協助採取
應變作為,並應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其通報方式與媒介為
因應現今通訊科技之發展,且毋須區分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爰修正本
點(二)內之通報方式與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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