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承受臺灣省政府政風處業務,特設「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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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副
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均由本部部長就現有員
額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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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公室設五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縣(市)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組織設置、員額編制及
人力規劃等事項。
(二)督導縣(市)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
及處理檢舉等事項。
(三)督導縣(市)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肅貪工作計畫之研擬及
宣導等事項。
(四)督導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公務機密維護、預防
危害破壞事件及協處陳情請願等事項。
(五)辦理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管考等事項。
(六)辦理本辦公室有關秘書、人事、會計、總務、研考等事項。
(七)其他本部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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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部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
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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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辦公室應依本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部名義對外行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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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原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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