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承受臺灣省政府政風處業務,特設「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副
    主任一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均由本部部長就現有員
    額派充之。

三、本辦公室設五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縣(市)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組織設置、員額編制及
          人力規劃等事項。
    (二)督導縣(市)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
          及處理檢舉等事項。
    (三)督導縣(市)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肅貪工作計畫之研擬及
          宣導等事項。
    (四)督導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公務機密維護、預防
          危害破壞事件及協處陳情請願等事項。
    (五)辦理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管考等事項。
    (六)辦理本辦公室有關秘書、人事、會計、總務、研考等事項。
    (七)其他本部交辦事項。

四、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部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
    充之。

五、本辦公室應依本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部名義對外行
    文。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原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