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發計畫之審議、驗收、能力評核認定之人員,有利益衝突或依法應 迴避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資助單位應命其 迴避。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迴避事由,爰明定相關人 員有利益衝突或依法應迴避事由時,負迴避義務;同時賦予資助單位令迴 避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