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具備下列條件之智慧財產服務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條第二項
認可:
一、相關領域或產業之技術專門知識與智慧財產資料檢索分析能力。
二、智慧財產專業之團隊。
三、良好之品質、智慧財產及機密管理制度。
四、智慧財產資料檢索之必要軟硬體資源。
五、一定組織規模與資力之學研機構、法人或團體。
具備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四條第二項
認可:
一、符合前項各款條件。
二、應具備一定年數以上之專利檢索分析業務執行經驗。
三、擁有國際性專利資訊檢索系統資源。
四、經認證之相關管理制度與具專業證照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專職人
    員。
〔立法理由〕
一、智慧財產布局分析結果,對研發方向之決定有重大影響,且智慧財產
    之布局分析與相關資訊檢索是否完備,涉及技術領域專門知識、檢索
    分析能力、內部管理制度、軟硬體資源與規模、資力之影響,為確保
    資助單位獲得具一定品質之智慧財產布局分析資訊或評估意見供其評
    估是否給予資助之參考,爰明定出具智慧財產布局分析報告之業者應
    具備本條之資格條件要求。
二、針對研發執行單位自行或委由智慧財產服務機構出具之報告,給予智
    慧財產檢索評估意見之專業機構應具備一定之中立性與獨立性,爰於
    第二項明定專業機構之資格,並應高於智財布局分析服務機構之條件
    要求。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