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及礦場安全法
施行細則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以防止礦場發生災害,維護礦場作業與
環境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定事項以本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部地礦
中心)為執行機關。
|
三、實施對象:
(一)依法取得礦業權並領有礦場登記證之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
、煉礦之作業場所。
(二)依法取得礦業權並領有礦場登記證,惟原礦場全部作業場所未
取得土地使用權者。
|
四、實施種類:
(一)前點第一款規定之礦場,依檢查目的、時機等不同進行以下二
種安全檢查:
1.定期安全檢查:煤礦場每個月至少一次;石油、天然氣礦場
、露天及其他地下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
2.專案安全檢查:有民眾檢舉、陳情或發生災害、妨害公益情
事,或有其他礦場安全疑慮之情形。
(二)動態巡查:前點第二款規定之礦場每二個月至少巡查一次。
|
五、前點所規定之各類安全檢查及動態巡查,由本部地礦中心依轄區礦場
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指派礦場安全監督員實施。
本部地礦中心辦理各類安全檢查及動態巡查,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依附錄一至附錄三辦理作業程序。
(二)依附件一至附件七辦理安全檢查。
(三)依附件八及附件九辦理動態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