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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檢查及巡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經濟部經授地礦字第11359007011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礦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經濟部經授地礦字第1125900103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5點,並自112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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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經濟部經授地礦字第11359007011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錄一-定期安全檢查作業程序
附錄二-專案安全檢查作業程序
附錄三-動態巡查作業程序
附件一-露天礦場安全檢查表
附件二-石油、天然氣礦場安全檢查表
附件三-地下礦場安全檢查表
附件四-礦場設施應行改善事項表
附件五-安全檢查結果附件
附件六-礦場設施應行改善事項辦理情形追蹤表
附件七-專案安全檢查會談紀錄表
附件八-動態巡查表
附件九-動態巡查結果附件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實施對象: (一)依法取得礦業權並領有礦場登記證之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 、煉礦之作業場所。 (二)依法取得礦業權並領有礦場登記證,惟原礦場全部作業場所未 取得土地使用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