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戲軟體:指整合數位化之文字、聲光、音樂、圖片、影像或動畫等
    程式,提供使用者藉由電腦、手持或穿戴式實境體感裝置等電子化設
    備操作以達到一定遊戲目的之軟體。但不包含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所稱電子遊戲機使用之軟體。
二、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遊戲軟體發行、代理、租售、散布、展示陳
    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之人。
三、棋奕類遊戲軟體:指在模擬之棋盤上依照規則移動棋子,且以策略決
    定輸贏之遊戲,包含模擬之五子棋、跳棋、象棋、圍棋等內容者。
四、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指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
    跑馬、輪盤為內容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
    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
二、為保護兒少適齡娛樂及健康遊戲環境,使遊戲類型分級更為細緻,將
    單純棋奕類遊戲軟體與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分開定義,爰增訂
    第三款棋奕類遊戲軟體及其定義。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第四款,將該款遊戲軟體類型名稱修改為牌類及
    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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