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進行調查,並執行可疑違規法定度量
衡器封存時,應填寫保管書交受調查者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場所;受調查
者並應填寫進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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