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項目之建檔。
二、記帳憑證之登錄。
三、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
四、會計分錄之過帳。
五、各種帳冊、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功能。
〔立法理由〕
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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