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如發現錯誤應經審核後輸入更正之,並作成
紀錄。
〔立法理由〕
按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係授權本辦法規範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
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
、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因查核資料之提供非屬母法授權範圍,爰
刪除「以供查核」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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