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機評鑑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執行:
  (一)評鑑委員會為評鑑單位,負責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經濟部商
        業司為業務單位,負責一般行政作業。
  (二)業務單位於受理電子遊戲機之評鑑申請後,經初步審查合格再送
        請評鑑委員會召開會議評鑑分類。

三、評鑑範圍: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訂之電子遊
    戲機,但曾經經濟部核發查驗貼證之電子遊戲機,得免再申請評鑑。

四、評鑑分類:依據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電子遊戲機分為:益智
    類、娛樂類、鋼珠類。

五、分類標準:依據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訂之分類標準。

六、申請評鑑程序:
  (一)申請資格:依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
        體設計廠商及第三十八條所訂之電子遊戲場業。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一式二份)。
        2.申請資格證明文件(製造業:工廠登記證影本,進口人:出進
          口廠商登記卡影本)。
        3.說明書(一式六份)。
        4.電子遊戲機之操作過程光碟片。
        5.有關申請表、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二。
  (三)送件:
        1.收件:具申請資格者,檢具應備文件(或以郵寄方式)向經濟
          部提出申請。如係進口者,應於進口前提出申請。
        2.文件審核:經濟部接受申請案件後,應審核申請應備文件。
        3.補正:依前項審核結果,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
          人於接到通知書之十五日內補正。
         (1)申請人資格不符者。
         (2)申請表格式不合,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者。
         (3)應備文件不足或內容資料有缺欠者。
        4.駁回: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已駁回之案件重行申請評鑑時,應另行辦理。
        5.補正之案件重行申請評鑑時,應視為新案件重行辦理。
  (四)評鑑:
        1.召開評鑑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
        2.為利評鑑作業,請業者檢具電子遊戲機之遊戲操作過程光碟片
          。
          以供評鑑參考及存檔比對,並得視需要請申請人檢具電子遊戲
          機及列席評鑑委員會說明。
        3.期限:申請評鑑之案件於齊備文件資料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
          評鑑。
        4.通知:完成評鑑之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由經濟部公
          告之。
        5.申請人於收受評鑑核可通知後,憑以辦理進口、製造。

七、查驗與貼證:評鑑准予製造(內銷)或進口之電子遊戲機於出廠或進
    口時,向經濟部申請查驗,經濟部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查驗貼證,經
    與原申請案件比對無誤後,分別於電子遊戲機之主機板或外框明顯處
    黏貼類別標示證(分類標示證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