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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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
(一)評鑑委員會為評鑑單位,負責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經濟部商
業司為業務單位,負責一般行政作業。
(二)業務單位於受理電子遊戲機之評鑑申請後,經初步審查合格再送
請評鑑委員會召開會議評鑑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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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範圍: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訂之電子遊
戲機,但曾經經濟部核發查驗貼證之電子遊戲機,得免再申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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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分類:依據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電子遊戲機分為:益智
類、娛樂類、鋼珠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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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類標準:依據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訂之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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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評鑑程序:
(一)申請資格:依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
體設計廠商及第三十八條所訂之電子遊戲場業。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一式二份)。
2.申請資格證明文件(製造業:工廠登記證影本,進口人:出進
口廠商登記卡影本)。
3.說明書(一式六份)。
4.電子遊戲機之操作過程光碟片。
5.有關申請表、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二。
(三)送件:
1.收件:具申請資格者,檢具應備文件(或以郵寄方式)向經濟
部提出申請。如係進口者,應於進口前提出申請。
2.文件審核:經濟部接受申請案件後,應審核申請應備文件。
3.補正:依前項審核結果,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
人於接到通知書之十五日內補正。
(1)申請人資格不符者。
(2)申請表格式不合,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者。
(3)應備文件不足或內容資料有缺欠者。
4.駁回: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已駁回之案件重行申請評鑑時,應另行辦理。
5.補正之案件重行申請評鑑時,應視為新案件重行辦理。
(四)評鑑:
1.召開評鑑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
2.為利評鑑作業,請業者檢具電子遊戲機之遊戲操作過程光碟片
。
以供評鑑參考及存檔比對,並得視需要請申請人檢具電子遊戲
機及列席評鑑委員會說明。
3.期限:申請評鑑之案件於齊備文件資料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
評鑑。
4.通知:完成評鑑之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由經濟部公
告之。
5.申請人於收受評鑑核可通知後,憑以辦理進口、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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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驗與貼證:評鑑准予製造(內銷)或進口之電子遊戲機於出廠或進
口時,向經濟部申請查驗,經濟部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查驗貼證,經
與原申請案件比對無誤後,分別於電子遊戲機之主機板或外框明顯處
黏貼類別標示證(分類標示證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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