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
  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立法理由〕
  一、按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商品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鑑於商品檢驗
      涉及專業性判斷,宜由執行機關適時公告,爰將序文所定指定公告
      之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
  二、為求明確,並精簡法條用語,爰於第一款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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