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查驗之商品,其生產廠場之管理及檢驗制度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要件 者,其商品始准予輸出入。 前項生產廠場在國外者,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 推薦,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 前二項生產廠場應符合之要件、審查之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三條修正後,應依本法執行檢驗之商品,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第一項配合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