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監視查驗之商品,其生產廠場之管理及檢驗制度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要件
  者,其商品始准予輸出入。
  前項生產廠場在國外者,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
  推薦,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
  前二項生產廠場應符合之要件、審查之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三條修正後,應依本法執行檢驗之商品,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第一項配合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