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
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檢驗業務之發證機關除標準檢驗局外,尚包括 受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基於發證與撤銷機關(構)應 為同一,且公告註銷係屬內部作業程序,無予明定之必要,爰酌作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