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
〔立法理由〕
  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檢驗業務之發證機關除標準檢驗局外,尚包括
  受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基於發證與撤銷機關(構)應
  為同一,且公告註銷係屬內部作業程序,無予明定之必要,爰酌作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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