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
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
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不符合依第四十三條第
二項公告規定之情形。
〔立法理由〕 一、為求明確,爰修正序文文字。
二、為明確本條適用第四十三條之具體內容,第一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屬要式行為,應符合一定之要件與事項,業於第
四十三條第二項明定,為明確規範其違反之效果,爰修正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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