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谷關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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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水庫位於大甲溪主流中游中部橫貫公路起點約四十五公里,由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操作維
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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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單向彎曲混凝土拱壩,壩頂標高九百五十二公尺,壩高
八十五.一公尺,壩長一百四十九公尺,壩頂寬度四公尺。
(二)壩身排洪道:設固定輪閘門四座,編號由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
號至第四號;每座寬九.四四公尺、高九.五五公尺,底檻標
高九百十三公尺,設計排洪量五千七百秒立方公尺。
(三)溢洪道:位於壩身排洪道上方,長四十九公尺,堰頂標高九百
五十公尺,設計溢流量二百六十秒立方公尺。
(四)發電進水口:位於壩左岸壩座上游約八十公尺之山脊,隧道入
口設固定輪閘門四座,編號由右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四號,
第一號及第二號為高水位閘門,閘門高六公尺、寬三公尺,底
檻標高九百三十四公尺,第三號及第四號為低水位閘門,閘門
高五公尺、寬三公尺,底檻標高九百十三.八九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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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水庫各水門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壩身排洪閘門:
1.引水利用運轉時,原則全閉;於檢查維修、排砂及配合調節
性放水或緊急運轉時得開啟。
2.調節性放水時,開啟閘門第一次以一門為限,開啟約十公分
以少量放水示警,再於每間隔十分鐘開啟閘門十公分,開度
達五十公分。之後得視水庫水位、進水流量及流況需要開啟
閘門。
3.閘門開啟依第二號、第三號、第一號、第四號閘門之次序;
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4.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本水庫淨流
量達一百七十秒立方公尺且水位達標高九百五十公尺以上時
,得開啟閘門放水。
5.防洪運轉中,進水流量達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者,得視需要
將閘門全部開啟。
6.谷關水庫壩身排洪閘門率定曲線如附圖一。
(二)發電進水口閘門:
1.水位標高九百四十公尺至九百五十公尺之間,以高水位閘門
全開發電,平時低水位閘門全閉,但水質清澈時得開啟低水
位閘門取水。
2.遇下列情況應予全閉:
(1)攔污柵內外水位差二公尺以上。
(2)壓力隧道檢查或補修。
(3)上閥A、B—LINE主、旁閥檢修時。
(4)機組無法運轉需長期停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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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兩種,平時以現場操作為原則,
遇緊急情況或維護需要時,得改由遙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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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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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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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應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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