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谷關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066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水庫各水門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壩身排洪閘門:
          1.引水利用運轉時,原則全閉;於檢查維修、排砂及配合調節
            性放水或緊急運轉時得開啟。
          2.調節性放水時,開啟閘門第一次以一門為限,開啟約十公分
            以少量放水示警,再於每間隔十分鐘開啟閘門十公分,開度
            達五十公分。之後得視水庫水位、進水流量及流況需要開啟
            閘門。
          3.閘門開啟依第二號、第三號、第一號、第四號閘門之次序;
            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4.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本水庫淨流
            量達一百七十秒立方公尺且水位達標高九百五十公尺以上時
            ,得開啟閘門放水。
          5.防洪運轉中,進水流量達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者,得視需要
            將閘門全部開啟。
          6.谷關水庫壩身排洪閘門率定曲線如附圖一。
    (二)發電進水口閘門:
          1.水位標高九百四十公尺至九百五十公尺之間,以高水位閘門
            全開發電,平時低水位閘門全閉,但水質清澈時得開啟低水
            位閘門取水。
          2.遇下列情況應予全閉:
           (1)攔污柵內外水位差二公尺以上。
           (2)壓力隧道檢查或補修。
           (3)上閥A、B—LINE主、旁閥檢修時。
           (4)機組無法運轉需長期停機時。

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應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