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鋼軌及其配件在易於腐蝕地點,應施以適當之防鏽。
如因磨損、腐蝕達規定限度、功能未達基準或損傷破裂,而對行車安全有
妨礙時,應抽換之。
前二項檢查基準及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
之。
〔立法理由〕
一、依鐵路法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
    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爰將現行條文「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部鐵
    道局」。
二、為避免與中央法規標準法適用上疑慮,將「標準」修正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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