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軌及其配件在易於腐蝕地點,應施以適當之防鏽。 如因磨損、腐蝕達規定限度、功能未達基準或損傷破裂,而對行車安全有 妨礙時,應抽換之。 前二項檢查基準及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 之。
一、依鐵路法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 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爰將現行條文「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部鐵 道局」。 二、為避免與中央法規標準法適用上疑慮,將「標準」修正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