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隧道、橋梁及路工段之邊坡與構造物等土木設施,鐵路機構應進行定期檢
查,其中隧道及橋梁另應進行詳細檢查。
如因風雨、地震或災害事故等情事,認為有必要時,應隨時進行不定期檢
查。
前述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
之。
〔立法理由〕
依鐵路法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
通部鐵道局辦理,爰將現行條文「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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