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牽引電力設備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
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五)
〔立法理由〕
依鐵路法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
通部鐵道局辦理,爰將現行條文「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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