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引電力設備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 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五)
依鐵路法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 通部鐵道局辦理,爰將現行條文「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