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運轉保安裝置,鐵路機構非經檢查 並確認其功能正常,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運轉保安裝置有障礙 時,亦同。 前項檢查及確認,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 局隨時查核。
依鐵路法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 通部鐵道局辦理,爰將現行條文「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