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構應依規定經常檢查路線,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復或適時施以防 止事變之措施。 鐵路機構應建立養護檢查及稽核之單位與制度,以維護路線運轉及確保行 車安全。 路線之養護檢查與稽核,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 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依鐵路法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 通部鐵道局辦理,爰將現行條文「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