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主計人員之監督
  各級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
  之指揮。
  各級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
  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
  資訊,增進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