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主計人員之監督
各級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 之指揮。 各級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 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 資訊,增進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