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以貸款方式供下列機關(構)、學校,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重要建設
      或投資之用:
    (一)農田水利會。
    (二)地方政府。
    (三)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四)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核准之機關(構)。
  二、配合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月平均撥付地方政府,及該稅款短徵致嚴重影響各地方
      政府年度預算執行之實際需要,經財政部核准,得在本基金自有資金範圍內,協助中
      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資金調度。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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