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之決議事項及
  綜理相關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現
  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依規定聘用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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