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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四年度地方總決算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編章節
無格式複製
壹、總則
﹝§1﹞
貳、總決算部分
﹝§6﹞
參、單位決算部分
﹝§11﹞
肆、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部分
﹝§28﹞
伍、附則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