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為有效規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免費提供之專用頻道(以下
    簡稱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
    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俾達服務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之宗旨,特依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二、規劃依據: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規劃公用頻道時,應以市
    場調查、焦點團體訪談結果或其他客觀、公正之資料為依據。

三、公用頻道使用及規劃原則:
    1.公用頻道應由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並以專用為限,不得與其他頻
      道合併,且應與以播送政府施政為主要內容之頻道或系統經營者自
      製之頻道區分。
    2.公用頻道應由系統經營者自行或委託非營利之組織依本要點規劃、
      經營。
    3.公用頻道中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播送公益廣告者,不在此限。
    4.公用頻道及時段以全部開放及「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登記使用
      人包括機關、學校、當地民眾、藝文、公益團體及非營利之節目供
      應事業。登記播送之節目應具公益性、藝文性或社教性性質。系統
      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得依節目內涵屬性安排於適當之公用頻
      道播送,並不得變更其登記使用之時段。對於無人登記使用之公用
      頻道時段,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得另行規劃編排公益性
      、藝文性或社教性之節目。
    5.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應訂定公用頻道使用規則,並與使
      用者訂定使用合約,要求使用者事前告知節目內容,對於違反法律
      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非屬公益性、藝文性或社教性之節目,系統經營
      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應拒絕播送。
    6.同一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或個人登記使用公用頻道,每周以七
      小時為限。同一日連續使用者,不得超過三小時。但無人登記使用
      或為配合其他法令需要者,不在此限。
    7.系統經營者不得將經營公用頻道之成本轉嫁訂戶,並應將規劃、經
      營所需費用詳列於營運計畫之財務結構中。
    8.為鼓勵推廣使用公用頻道,系統經營者宜規劃基本必要之節目製播
      設施免費提供他人使用,並廣為宣傳。

四、公用頻道之規劃為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之一部分,其規劃內容及變更
    均應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系統經營者應
    將公用頻道之執行情形保存,作為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評鑑之用。
    系統業者如將公用頻道委託非營利組織經營,應報請本會核定,始得
    為之。
    系統業者對受委託之非營利組織負有監督之責。

五、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應於其網站設置公用頻道使用專區。
    使用者應填具書面申請書向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申請使用
    公用頻道,該申請書格式應公布於公用頻道使用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