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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541032171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五字第0910626150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有線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使用 頻道規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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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081736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並自96年7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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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傳播字第10162010560號 令修正發布增訂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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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541032171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