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行政院其他主管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權
責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協調、執行規劃事項。
    (二)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訓練、
          進修之辦理事項。
    (三)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訓練之辦理事項。
    (四)受各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
    (一)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計畫。
    (二)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進修計畫。
    (三)規劃辦理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
          事項。
    (四)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之
          訓練、進修事項。
    (五)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立法理由〕
配合機關名稱變更,將序文及第一款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為「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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