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三
款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佐理人員依本要點請調服務地區,應符合左
列條件,並應經任免權責機關核准:
(一)現任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編制內訂有官職等且經送審之佐
理人員任現職滿一年以上者。但原自願調升至他縣市服務,再
申請調回者,需任現職滿二年以上。如因父母或配偶重病傷亡
,基於照顧家庭之迫切需要者,不受任現職年限之限制。
(二)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
|
三、請調服務地區,以下列情形為限,並應檢具證明文件經現職機關查核
屬實:
(一)配偶不在同一縣(市)任職或生活,持有設籍六個月以上之戶
籍謄本或經服務機關證明者;但配偶或子女重病者,不受上述
設籍六個月之限制。
(二)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年逾七十歲或重病,需就近照顧者。
(三)因父母或配偶傷亡,基於照顧家庭之迫切需要者。
(四)單身女性人員任現職機關與父母設籍地不在同一縣市,生活確
有不便者。
前項所稱服務地區,係以直轄市或各縣(市)為單位。
|
四、請調服務地區,係屬同一主管機關權責者,由請調人員循行政系統向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提出申請,由其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負責協調辦理。
|
五、請調服務地區,係屬不同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每
年兩次分別於二月底及八月三十一日前將請調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
)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審查彙整統一編造
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分送各有關主管機關人事機
構協調商調;本局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事機構定期協商之。
|
六、因父母或配偶重病傷亡,基於照顧家庭之迫切需要者,得隨時申請之
。如請調服務地區,係屬不同主管機關權責者,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函送本局專案辦理。
|
七、請調服務以平調為原則,不得要求升遷或調任待遇較優之職務;並以
申請調任服務地區為限,不得指定調任機關。如經申請調任地區之機
關提供職缺,經協調不願調任者,或經查有不良事蹟者,得註銷其申
請,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調任。
|
八、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佐理人員職務出缺,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暨
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所屬人事人員升補外,應優先就請調服務人員
名冊協調商調。
各機關經就請調該地區名冊適任人員協洽均不願調任後,始得報經本
局同意遴用非現職人事人員,並於公文內敘明「已於0月0日洽上開
人員○○○表示無意被該機關遴用」。
|
九、同一主管機關權責暨不同主管機關權責請調服務成果,應分別於每年
六月及十二月底函送本局。本項成果並列為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年度
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重點查證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