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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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二十一、職期屆滿調任人員,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主管,由總處直接辦理;
        職務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事主管,由各主管機關人事
        機構主動協調其他合於遷調人員,依程序報請總處核派,如確無
        適當職缺可資調整,應於每年十二月填報擬予延任人員清冊(附
        表六),陳報總處核辦,其餘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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