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職期屆滿調任人員,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主管,由總處直接辦理; 職務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事主管,由各主管機關人事 機構主動協調其他合於遷調人員,依程序報請總處核派,如確無 適當職缺可資調整,應於每年十二月填報擬予延任人員清冊(附 表六),陳報總處核辦,其餘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辦理 。